2016办出生证明怎么办?
医院办理。 新生儿出生后,父母或监护人应自其出世之日起30天内向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颁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注册事项未发生变更的;
(二)未经卫生计生委核准设立诊疗科目开展母婴保健服务或者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测等孕产期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
(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服务规范要求的;
(四)违反产前诊断和妊娠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规范,或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施行堕胎手术的。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经核查,申请人的情况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的决定,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签发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申领者的身份,查验《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仔细检查证件,并对照医院提供的申领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种族、身份证号等信息与本人逐一进行核对,同时询问领证者的年龄、出生时的体重、身高、头发颜色以及面部特征等信息,并在证件上填写发证情况和记录上述信息。对不能确定真伪的证件,应当报请上级主管机关认定。
对符合签发条件的,由签发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签发章,加盖医院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