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的学院有党委吗?
党章规定,高等院校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高等学校一般设党委,下设院(系)级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以及下属的支部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这些委员会的任期都可以是三至五年。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和机构,以及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中发〔2004〕15号和教党〔2010〕15号文件对高校党组织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高等学校一般应当设党委,党委书记、校长一般应分别担任,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若干人组成,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5—9人。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确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时,按照党委书记指定由党委常务委员会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党委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时,一般应当经过充分酝酿,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规模较大、院(系)和教职工、学生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以设置为党的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5至31人,党委全委会一般为60至100人。
高等学校院(系)党员100人以上的设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辖若干党支部;不足100人的,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不宜分设支部,有党员3人以上的即应设立党的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