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产假多少天2016?
一、国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生产劳动期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育假为98天;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对于晚育假的时间均有相应规定,有的地区定为15天,有的地区定为30天,还有的地区定为42天,但不论哪一种,均是从女职工产后开始计算。
二、北京规定
北京作为超大城市,在女性产假期限上又提出了新的要求——顺产的产妇产假期限为128天,剖宫产的产妇产假期限为143天。2016年颁布的《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还明确: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休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休假;妊娠满7个月以上分娩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三、天津规定
与北京的生育保险政策不同,天津的生育保险并非由医院结算,而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休假期的天数确定。其中,正常分娩(顺产)的,休假期为98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休假期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