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伤赔偿多少?
2017年的工伤赔偿,已经过了几年了。现在的赔偿标准比2017年要高一些。 2017年6月份,我处理过一个类似案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按8万多块钱处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而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中所有费用的总和)。
该案劳动者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之规定,理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该工伤认定结论属于直接证据,具有高度证明力,用人单位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认定结论存在违法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受到的伤害不能成立工伤,理由是:第一,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尚未入职,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上诉人从未安排被上诉人进行作业,也没有向被上诉人传递任何加工任务,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第三,被上诉人所受之伤并非是在工作中发生,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
二审期间上诉人补充认为,被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的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其入院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13时03分,出院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10时00分,但工伤认定申请书落款时间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出具时间均为2016年7月13日,上述事实说明被上诉人不是在工作中受伤,而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受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上诉人受伤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同年7月13日该局作出武人社工认字[2016]第2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