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多选题?
2.B C D 考点: 票据权利 《支付结算办法》(2005) 第49条: 持票人对付款人对其所持汇票的提示付款,应出具下列手续: (一) 已载明 "委托收款"字样或相应文义的书面文件; (二) 已载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电讯委托书及相应的电讯凭证; (三) 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等交付款项的证明; (四) 与付款人的结算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授权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51条 对于持票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提示付款申请,付款人须自收到提示付款的当日作出是否付款的回答。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托收承付是票据的一种到期收款的清偿方式,因此选择B选项。C选项正确;D项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需要提交以下三项资料:(一)已经载明“委托收款”字样或相应文义的书面文件;(二)已经载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电讯委托书及相应的电讯记录;(三)银行汇款凭证、进账单一类足以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