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办理须什么手续?
单位或个人,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幼儿在正常的发育和成长中,逐步学会共处社区生活,学会不断探求环境和知识,学会表达和发展自己的情感,学会表现和发挥自己的特长、爱好。
在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园所在地的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园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幼儿园名称、组织实施办法、经费来源和数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决定批准举办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园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待家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