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小学要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满6周岁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因残疾不能入学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免予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就是说,除非孩子患有残疾,丧失学习能力,否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孩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但是,实际生活中,有很多非学科类的兴趣班、特长班比学校的教育更受欢迎,更能让孩子的特长得到发挥。孩子不愿受制约,父母不愿被约束,于是,就出现了一边“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免试入学,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年级的补习班、兴趣班。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据了解,虽然教育部三令五申,但很多地方学校仍旧有举办各种兴趣班、特长班的,甚至有的学校以补习功课为条件,要求孩子必须参加学校的各种兴趣班、特长班。
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公布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收学费和杂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从2006年秋新学期开始,全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免除学杂费。也就是说自2006年秋季新学伊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就不得再收取任何学杂费。其依据是我国已有关于免除城镇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决定和通知,而其成本主要由财政承担。
同时,为体现免费性,公办学校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排名,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补习班、兴趣班,也不得设立重点班、特长班。学校提供课后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代收代管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学生于门外。
现实中,各地学校往往不按教育部规定办事,为了吸引父母把孩子留在学校,常常以举办各种兴趣班、特长班为名,向家长收钱,有的学校收的钱甚至高于学费,而家长对此也乐意接受。这种做法可取吗?
答:不可取。
其一,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设兴趣班、特长班学生。学校的特长班和兴趣班,主要目的是挖掘学生潜能,培养个性特长,在学业上取得更大进展,或者帮助有课外兴趣爱好的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而开设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学习积极性,使孩子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而且需要一定的费用,但费用并不高,一般家庭都可承受。
其二,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兴趣班、特长班。学校对于自愿参加的学生,要坚持凡报必录的原则,杜绝不自愿报名的学生被录入的可能性。
其三,学校应向学生或家长详细讲解所报兴趣班、特长班的性质、地点、时间以及费用来源、使用和管理办法等。
其四,学校要严格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学生必须在课间休息和课外活动时间内参加兴趣班和特长班活动。
其五,学校对参加兴趣班、特长班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应予以正视和鼓励,努力使那些在学习上有困难,在能力和特长上虽有某方面之长的学生得以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扬长避短,使素质得到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