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假多少天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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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下列福利待遇,并予以落实:(一)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要求的,酌情改变原岗位,及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三)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哺育)休息,哺乳期(指产后至婴儿满1周岁)内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哺育)假;(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妇女,用人单位应当减少其工作量,避免从事危险性作业。

第十二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的,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产假。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有法定晚育情形的,增加产假90天。同时取消晚婚、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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