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妻多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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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制度在我国的古代是存在的,称为“一夫多妻”而不是“一妻多夫”。 一夫多妻制度起源于汉朝,当时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妾”制度;唐朝开始盛行“一夫多妻”制度,但是这里的“妻”是指正妻即正式明媒正娶的妻子,而“妾”则是指平妻或者偏妻(小老婆)。

到了元朝,法律开始允许“一夫多妻制”而且得到了明确认可。元代法律明确规定:“诸取良家子为奴,或卖与之人为婢者,杖七十;官民娶一妻再娶者,杖九十……元配者无罪。” 可见元律不仅承认了一夫多妻的存在,而且还对多妻之夫的罪责进行了规定。

明代初年,朱元璋为了防止高官贵族们纳妾过多、虐待妾室,特地制定了一条规定:“公侯伯府三妻四妾,钦遵元制。其元配夫人并二房、三房先嫁者,各于人匠作局支给衣料,造嫁妆成日,夫亡未没者,准其择婚自嫁。若先嫁者不嫁者,后嫁者不准成亲。” 这里明确指出,一品官员最多可以有三位正妻,四位妾侍。

清承明制,所以也认可一夫多妻制。此外清朝还明确赋予了妻子支配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凡夫妻财物,为妻所管。” 但到了民国时期,一夫多妻制就被禁止了。《大清律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凡奸淫人家女子者,杖一百,徒三年。”

所谓“奸淫人家女子”就包括丈夫以外的其他男性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实际上在法律上禁止了“一夫多妻制”。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明文规定了禁止一切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夫多妻制就被彻底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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